花蓮縣玉里鎮立圖書館使用管理須知
民國105年10月28日玉圖字第1050018196號函發布
一、花蓮縣玉里鎮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優質之圖書資訊閱覽、參考諮
詢及資訊檢索等服務,特訂定本須知。
二、開館與書庫開放時間:
(一) 週一:休館。
(二) 週二至週五8時至20時
(二) 週六至週日9時至17時
(三) 國定例假日休館。
(四) 書庫開放時間同開館時間。
(五) 團體參觀或使用本館者,應事先以書面或現場登記申請同意。
三、閱覽證申請及掛失:
(一) 持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出生後入籍即可申辦);大陸人士持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外籍人士持護照或居留證(單一閱覽證可於他館借還書,雖非戶籍所在地之圖書館亦不需重新辦證)。
(二) 閱覽證遺失或毀損時,得持身份證明文件及繳付工本費新臺幣二十元,向全縣任一圖書館服務臺申請補發。
四、圖書借閱及歸還:
(一) 每張閱覽證得借閱10冊,每冊借閱期限28日,續借以1次為限,借期自續借次日起算28日;若無其他讀者預約,得於借閱期限內向本館服務臺或本館圖書系統辦理續借。
(二) 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圖書或視聽資料有無撕毀、缺頁、圈點、評註或污損情事,如有缺損,應於借閱時聲明並由館方人員攝影存證。
(三)借書期限屆滿前,得至本縣文化局及各十三鄉鎮市立圖書館還書。還書最後期限逢休館日,順延至開館日歸還。
(四)辦理閱覽證掛失補發者,應俟期限屆滿後,始得再行借書。
(五)借閱期限屆滿未歸還者,逾期1日停借1日。
(六)歸還圖書除現場為之外,亦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1. 將圖書投入還書箱。
2. 掛號郵遞,並於信封註明郵遞還書。還書日期以郵戳為憑。
(七)本館報紙、期刊及視聽資料或標明不外借之資料不提供外借。
五、預約借閱圖書:
(一) 預約借閱借閱人得持閱覽證臨櫃、電話或使用網路預約系統(填具個人電子信箱)申請預約已借出或已被預約的圖書,每人限預約五冊。
(二) 經本館通知後,應於七日內辦理借閱,預約保留期間適逢休館日則順延。未辦理借閱手續,留有預約資料未取紀錄三次,停止其申請預約半年。
(三) 讀者有借閱逾期未還、停權未期滿或有應賠償情事未繳清保證金或代購金者,不得辦理借閱、預約、續借、通閱及借用電腦。
六、圖書遺失或毀損且無法修復,借閱人應主動自行購買原書歸還,或依下列標準計價,委託本館代購:
(一) 出版未滿五年之圖書,按原價之一點五倍計算。
(二) 出版五年以上未滿十年之圖書,按原價之二倍計算。
(三) 出版十年以上之圖書,按原價之三倍計算。
(四) 未註明原價之圖書,平裝本以總頁數乘以新臺幣(下同)壹元計價,精裝本以總頁數乘以壹元伍角計價。依以上各標準計價之尾數不滿拾元時,以拾元計算。
(五) 本館依前項規定辦理代購,如亦無法購得相同之圖書時,得視館藏發展需要,改購其他圖書抵補。
七、通閱通還服務:
(一) 凡持有本縣公共圖書館閱覽證並自備個人電子郵件信箱,且無逾期書未還、逾期停借、預約資料未取等違規紀錄之讀者得申請跨區通閱服務。
(二) 通閱圖書資料以五冊為上限。通閱之資料類型含圖書、圖書之附件,其他資料則不提供。
(三) 通閱之圖書如無法借閱時,以電子郵件通知讀者並取消該次申請。申請期間若有現場讀者先行自架上借閱,以現場讀者優先,後續再預約順位配送。
(四) 通閱之圖書資料送達取書館時,以電子郵件通知讀者於七日內到館取書。逾期未取書者,則取消不予保留。
(五) 申請通閱成功後即不得取消,圖書到館後,未依規定到館取書達三次者,停止其申請通閱半年;圖書逾期未還,暫停其通閱服務及一般借閱權利,直到歸還為止。預約保留期限為七天,由被預約的圖書資料歸還後翌日起計算,超過期限未到館領取者將取消優先借閱權利。逾期書仍可通還,俟停權期過後方可再行使借閱權。
八、使用本館閱覽區、網路區及書庫等各場所,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患法定傳染病或心神喪失、酗酒泥醉及服裝不整等有礙閱讀環境、秩序者,均不得入館。於館內進行閱讀以外活動者,本館得予以制止。
(二) 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本館及借閱圖書與視聽資料,應由成年人陪同應,不可嬉戲、追逐。
(三) 衣著整潔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禁止攜帶違禁品、飲料、食物、寵物,隨地吐痰、飲食、穿著拖鞋入館。
(四) 讀者攜入本館內之私人物品,應自行保管;本館置物櫃僅供讀者放置。私人物品,離館時應攜走之,本館不負保管之責。讀者離座逾半小時未歸者,本館得取消其使用該座位之權利,並為保管其物品。
(五) 保管、遺留於本館之私人物品,除易腐物品逕予丟棄外,其他由本館予以保管,公布一週,期間內讀者得憑身份證明文件領回,逾期未領回者,一概以廢棄物處理。
(六) 手機或其他通訊器材關閉或改為震動、靜音;讀者於館內使用私人電器用品,應自備電池,本館不提供電力使用。
九、違反前點相關規定或有其他不當行為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或暫停其閱覽權利;情節重大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法,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十、使用電腦設備:
(一) 讀者憑閱覽證登記,得依序使用網路區之電腦資訊設備,檢索資訊。使用本館電腦設備遇有任何問題,應洽服務臺人員,不得自行拆開調整。
(二) 不得破壞館內、外網路設備或主機;利用電腦設備玩遊戲、聊天、交友、觀看色情資料;散播惡意程式;非法下載軟體;從事商業行為及進入違反公序良俗之網頁。
(三) 書目查詢專用電腦僅供讀者連結本館網站的各項功能,禁止連結其他網站或從事其他用途。每人每次使用半小時,使用完畢如無其他使用者登記,始可再登記下一時段;離座超過五分鐘,視同棄權;預約時間未就座超過五分鐘(以登記時間為準),亦同。
十一、本須知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