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玉里鎮公所玉里米註冊證明標章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智商00459字第10190447480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玉鎮行字第1010015856號令發布
第一條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證明花蓮縣玉里鎮(以下簡稱本鎮)所生產優
良品質之玉里米,以供消費者辨識及維護本鎮農民之權益,特訂定『玉里米』註冊證
明標章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條 標章使用申請人:凡實際於本鎮行政區域內從事水稻耕作之農民。
第三條 認證基準:
一、 產地:所生產稻穀之農地位於本鎮行政區域內。
二、 安全:所生產之稻穀符合國家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如附件一);所加工
之 稻 米符合國家稻米衛生安全標準(如附件二)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
三、 品質:所生產之稻穀容重量達到國家CNS稻穀標準(如附件三),所加工之
稻 米符合國家CNS白米或糙米標準(如附件四、五)、食味值(如附件
六) 達65分(含)以上。
四、 倉儲:申請認證之稻穀應專倉或明確區隔儲存。
本所每年辦理講習會輔導農民辦理申請認證手續及提昇稻作生產技術。
第四條 認證單位:
由本所設立「玉里米稻米品質暨殘留農藥快速檢驗站」,其中編置設置站長一名,餘為
檢驗員,人員任用皆需受有稻米加工業米穀檢驗訓練,農藥管理人員資格訓練,或相關
農藥檢驗課程並領有合格證書者。
第五條 申請使用本標章之農民應提出「『玉里米』註冊證明標章使用申請書」(如附件七)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身份證影本。
二、 生產稻穀之農地使用證明。
(一)私有土地者提供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代耕者提供土地租賃契約書。
(二)公有土地者提供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 當期所生產之稻穀容重量達到國家CNS稻穀標準之證明文件。
四、 『玉里米』註冊證明標章田間栽培管理紀錄簿。(如附件八)
五、 經收廠商磅秤申請人所生產稻穀之地磅單。
六、 食味值檢測證明書。
七、 稻穀農藥檢測證明書。
八、 申請使用「玉里米」註冊證明標章約定書(如附件九)。
九、 其他。
申請使用本標章可由農戶或委託經收廠商向本所提出。
第六條 證明標章使用申請之審查:
經營稻穀產銷之法人、廠商或自產自銷之農戶,得於本所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審查作業:由本所組成審查小組依「碾製『玉里米』認定評審標準」(如附件十)作
各項審查。
經審查通過者,得與本所簽訂「申請使用『玉里米』註冊證明標章約定書」,經本所
循行政程序核定公告後,始可使用證明標章。
第七條 證明標章核發方式:
一、 本所依據申請人之耕作面積、產量及使用之包裝袋,計算核發標章之數量。
二、 申請人其生產之稻穀,產量未超過每公頃7,200公斤者,依實際之產量核發標章。
產量超過每公頃7,200公斤者,依每公頃7,200公斤之產量核發標章。
三、 申請人向本所申請使用證明標章,經審核符合者,本所應於五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
標章。
第八條 規費-申請核發標章者應繳交規費,收費標準由本所訂定,送請鎮民代表會通 過後
實施,調整時亦同。收費標準如下:
一、 檢驗費每0.1公頃30元,依水稻專業區之面積每年於公告受理期間由各輔導米廠逕
向玉里鎮公所繳納並附名冊。
二、 自產自銷戶檢驗面積在3公頃以下者不收費,超出3公頃之面積依檢驗費每0.1公頃
收取30元。
三、 申請標章規費:
0.1~3公斤包裝認證玉里米每枚標章1.5元、3.1~6公斤每枚2.0元、6.1~12公斤每枚
3.0 元、12.1~30公斤每枚4.0元。
第九條 玉里米之重量與容量之計量,應採公制,其量器衡器(磅秤)及水份測定器、食味計應
隨時校正。
第十條 玉里稻穀碾製成白米,其碾製成白米率以六八%核計證明標章數量,碾製成糙米率以
八%核計。
第十一條 產品抽驗:本所不定期進行市場產品抽檢,檢品應送行政院農委會農業試驗所或其
輔導、認可之機構或檢驗站進行檢驗,未符標準者依約定規範處罰之。
第十二條 本標章由本所印發,經收廠商及他人不得仿製或使用仿製之標章,一經查獲依法處
置。
第十三條 使用玉里米註冊證明標章之包裝袋其左方五分之二版面應採用「玉里米公版袋」之
樣式(如附件十一);如採特殊規格非一般通用之包裝樣式須經本所審核小組通過始
得印製。
第十四條 本標章同意印製於經認證之玉里米包裝箱及各種標示牌、宣傳資料等,但不得加印
不合本標章意義、不實或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之字句及裝置與產品,違者依法處
置。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修訂公告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