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協議之諮詢事項。
(二)本所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協議之諮詢事項。
(三)求償事件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之諮詢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四人,由本所秘書、各課室主管及調解委員會秘書兼任之,秘書兼召集人。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五、本小組綜合業務由本所行政室辦理。
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得隨時召開會議。
七、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行文時,以本所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