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住宅申請文件清單
1.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
與配偶不同戶口者,須附配偶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2.全戶成員110年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國稅局)
◎ 有16歲以上未滿二十五歲仍在國內就學之口成員,須附學生證影本。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須附身心障礙證明。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接受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須附診斷證明。
依規定主張無工作能力者,同一戶以一人為限。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地政事務所),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證明(地方稅務局)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並經里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請里長寫明用途為 經濟弱勢原住民修繕住宅補助)
※建物登記日期(使用年限): 年
4.近五年未曾獲政府住宅補助切結書。(下方下載)
5.欲修繕工程估價單(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黏貼至估價單黏貼表,下方下載)
6.預備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列印即可,黏貼至照片對照表,下方下載)
7.入帳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黏貼至領據,下方下載)
8 申請書 ,下方下載
旨揭補助為中低收入戶優先排序。須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今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14,230*2=28,460元)。家庭所有不動產未超過876萬元。提出申請後須等到花蓮縣政府核定後才可動工,切勿先行施工,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