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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課】「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業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修正發布。

  • 發布單位:玉里鎮公所
  • 資料來源:玉里鎮公所

一、「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業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以農金字第1125064284號
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總說明及條文內容。

 

二、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附加費用及分配比率如下:

一、行政管理費用:保險費百分之十,其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二、農險基金系統建置及維運費用:保險費百分之十。

    保險人於同一期作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