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人、配偶、每個兒子媳婦(包括居住外縣市)及未出嫁女兒戶籍謄本。 2. 所有戶籍內人員全戶綜合所得證明(向國稅局申請)。 3. 所有戶籍內人員全戶不動產證明(向稅捐處申請)。 4. 戶內人員如有擔任老師或職業軍人需附薪資證明單。 5. 當事人如給出嫁女兒報綜合所得稅,該出嫁女兒全戶資料均需檢附。 6. 如兒媳均已亡故,則檢附實際扶養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