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滿六十五歲設籍本縣之民眾。 2. 未經政府公費全額或部份補助收容安置者。 3.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當年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者。 4.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