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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課】轉知農業部訂定「一百十六年度至一百十八年度循環水養殖設施補助要點」

  • 資料來源:玉里鎮公所

一、農業部為執行「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計畫」,補助養殖業者於魚塭設置循環水養殖設施,以提升養殖用水效率及節水效益,特訂定旨揭補助要點。
二、旨揭補助要點重點如下:
(一)補助適用期間:自116年度起至118年度止。
(二)補助對象及設施:
1、所稱循環水養殖設施,係指於魚塭增設物理過濾設備、微生物過濾設備或其他具節水效益之相關設施或設備,包括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及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
2、魚塭位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者,以106年6月28日前既存之養殖池,且於該期間具有養殖事實者為限;位於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者,以112年2月20日前既存之養殖池,且於該期間具有養殖事實者為限。
3、魚塭土地使用應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相關規定。
(三)補助基準:
1、室外循環水養殖設施及工程:按實際施作總價二分之一補助;相同設施項目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80萬元。
2、室內自動化循環水養殖系統設備及工程:按實際施作總價二分之一補助;相同設施項目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160萬元。
(四)申請期限及方式:當年度循環水養殖設施補助,申請人應於前一年度9月30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附表一至三),並檢附相關文件,向魚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三、旨揭補助要點及相關申請文件檢附供參,請貴單位協助公告周知,並轉知所轄養殖戶踴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