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農業部為執行「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計畫」,補助養殖業者於魚塭設置循環水養殖設施,以提升養殖用水效率及節水效益,特訂定旨揭補助要點。 |
| (一) | 補助適用期間:自116年度起至118年度止。 |
| 1、 | 所稱循環水養殖設施,係指於魚塭增設物理過濾設備、微生物過濾設備或其他具節水效益之相關設施或設備,包括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及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 |
| 2、 | 魚塭位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者,以106年6月28日前既存之養殖池,且於該期間具有養殖事實者為限;位於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者,以112年2月20日前既存之養殖池,且於該期間具有養殖事實者為限。 |
| 3、 | 魚塭土地使用應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相關規定。 |
| 1、 | 室外循環水養殖設施及工程:按實際施作總價二分之一補助;相同設施項目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80萬元。 |
| 2、 | 室內自動化循環水養殖系統設備及工程:按實際施作總價二分之一補助;相同設施項目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160萬元。 |
| (四) | 申請期限及方式:當年度循環水養殖設施補助,申請人應於前一年度9月30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附表一至三),並檢附相關文件,向魚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 三、 | 旨揭補助要點及相關申請文件檢附供參,請貴單位協助公告周知,並轉知所轄養殖戶踴躍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