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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玉里鎮公所稻米及蔬果農藥殘留快速檢驗處理辦法(修正)

  • 資料來源:玉里鎮公所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稻米及蔬果農藥殘留快速檢驗處理辦法

            104年04月08日玉鎮行字第1040005767號令發布

104年07月28日玉鎮行字第1040010320號令修正

第一條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稻米及蔬果農藥殘留檢驗,並防止農藥殘留量超過乙醯膽鹼酯酶抑制率標準之農產物流入市面販售,以維護消費者健康,特訂定「花蓮縣玉里鎮公所稻米及蔬果農藥殘留快速檢驗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本所稻米及蔬果農藥殘留快速檢驗,除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由衛生主管機關自行抽驗處理外,悉依本辦法處理。

第三條 申請本所稻米及蔬果農藥殘留快速檢驗,檢驗樣品應由申請人(單位)提供,由本所採用生化快速檢驗方法。

蔬果農藥殘毒快速檢驗法可檢測之殺蟲劑名稱一覽表如附表。

第四條 檢驗地點為本所稻米品質暨殘留農藥快速檢驗站

第五條 生化快速檢驗方法檢驗果菜農藥殘留量之標準,抑制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由本所自行複驗;抑制率超過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由本所送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複驗,並副知申請人及承銷承購單位。

第六條 檢驗流程如下:

一、檢驗樣本由申請人自行採樣送驗,檢驗完成前,該樣品須留置於檢驗場所內。

二、申請人送驗樣本時,需填具申請書並繳交每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三、檢驗完成後,通知申請人將送驗樣品取回,並由本所出具生化快速檢驗報告乙份。

四、稻米及蔬果農藥殘留快速檢驗毒性超過抑制率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檢驗結果抑制率經本所檢驗站複驗後仍為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五以下者,通知申請人及承銷承購單位。

(二)檢驗結果抑制率經本所檢驗站複驗後仍逾百分之四十五者,除通知申請人及承銷承購單位外,並將該樣本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進行化學法複驗,複驗合格者開立檢驗報告,不合格者不予以開立證明

第七條 依本辦法第五條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複驗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抑制率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下者:

(一)開立檢驗合格報告書。

(二)經農業試驗所複驗結果疑似殘留違規農藥者,不予開立檢驗合格報告書。

二、抑制率逾百分之三十五者:

開立檢驗不合格報告書,並通報花蓮縣動物植物防疫所備查。

第八條 本所每月定期將檢驗結果陳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