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玉鎮行字第1040020877號令公布施行
第一條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宏揚敬老美德,落實老人福利措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重陽敬老禮金,以重陽節前二個月設籍本鎮且年滿七十歲以上者為發放對象。但設籍本鎮醫療機構之受安置者,不在本自治條例重陽敬老禮金發放範圍。
第三條 重陽敬老禮金發放標準為每年每人新臺幣三百元。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重陽敬老禮金於每年重陽節前一次發放,經本所書面通知且未能於重陽節前領取者視為放棄。
第五條 本所應於每年重陽節二個月前函請戶政機關提供,發放對象名冊編造後戶籍遷入本鎮者,不得領取重陽敬老禮金。
前項發放對象名冊編造後,於發放前死亡或戶籍遷出本鎮者,不得領取重陽敬老禮金。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本所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