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玉里鎮公所稻米及蔬果農藥殘留快速檢驗處理辦法
104年04月08日玉鎮行字第1040005767號令發布
104年07月28日玉鎮行字第1040010320號令修正
108年05月27日玉鎮行字第1080009476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第6條,其施行日期,定自公布日施行
第二條 申請本所稻米及蔬果農藥殘留快速檢驗,除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
由衛生主管機關自行抽驗處理外,悉依本辦法處理。
第六條 檢驗流程如下:
一、檢驗樣本由申請人自行採樣送驗,檢驗完成前,該樣品須留置於檢驗場所
內。
二、申請人送驗樣本時,需填具申請書並繳交工本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學校供餐之團膳廠商每件新台幣三十元。
(二)農民直銷站每件新台幣三十元。
(三)前二款以外情形,每件新台幣三百元。
三、檢驗完成後,通知申請人將送驗樣品取回,並由本所出具生化快速檢驗報
告乙份。
四、稻米及蔬果農藥殘留快速檢驗毒性超過抑制率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依下
列方式處理:
(一) 檢驗結果抑制率經本所檢驗站複驗後仍為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
之四十五以下者,通知申請人及承銷承購單位。
(二) 檢驗結果抑制率經本所檢驗站複驗後仍逾百分之四十五者,除通知
申請人及承銷承購單位外,並將該樣本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
驗所進行化學法複驗,複驗合格者開立檢驗報告,不合格者不予以
開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