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玉里鎮公所稻米及蔬果農藥殘留快速檢驗處理辦法修正第六條條文
104年04月08日玉鎮行字第1040005767號令發布
104年07月28日玉鎮行字第1040010320號令修正
108年05月27日玉鎮行字第1080009476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第6條
109年04月22日玉鎮行字第1090006983A令修正公布第6條,其施行日期,定自公布日施行
第六條 檢驗流程如下:
一、檢驗樣本由申請人自行採樣送驗,檢驗完成前,該樣品須留置於
檢驗場所內。
二、申請人送驗樣本時,需填具申請書並繳交工本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學校供餐之團膳廠商每件樣品新台幣三十元。
(二)農民直銷站每件樣品新台幣三十元。
(三)前二目以外情形,每件樣品新台幣三百元。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農民直銷站,係指現行已設有農民團體超市或有
意願運用既有空間或設備設置之農民直銷專櫃者,團膳廠商係指依
採購契約承攬本縣各級學校午(晚)餐團膳之立案供應廠商。
前項申請者應檢附農民直銷站立案證書影本、採購契約影本或相關
文件證明影本,須經本所審核通過始得受理申請。
三、檢驗完成後,通知申請人將送驗樣品取回,並由本所出具生化快速
檢驗報告乙份。
四、稻米及蔬果農藥殘留快速檢驗毒性超過抑制率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檢驗結果抑制率經本所檢驗站複驗後仍為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百分之四十五以下者,通知申請人及承銷承購單位。
(二)檢驗結果抑制率經本所檢驗站複驗後仍逾百分之四十五者,除
通知申請人及承銷承購單位外,並將該樣本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業試驗所進行化學法複驗,複驗合格者開立檢驗報告,不合格
者不予以開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