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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玉里鎮公所補助原住民部落傳統祭儀民俗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玉里鎮公所

中華民國102718玉鎮原字第1020011769號令發布 

 

一、 玉里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推動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並增進原住民生活技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辦法獎(捐)助對象如下:

()玉里鎮(以下簡稱本鎮)各機關、學校、依法設立並設籍本鎮之原住民團體、縣府辦理之原住民社福機構(老人日間關懷站)

()本鎮輔導之原住民部落豐年祭團體。

()以上規範之團體及原住民組織,辦理第三點各款活動時,得向本所申請補助。

     前項本所輔導之原住民部落豐年祭團體,得由部落事務組長(頭目)代表申請補助。

三、 補()助條件或原則:

()原住民族部落歲時祭儀活動。

()原住民推廣族語、舞蹈、音樂、歌唱、編織、雕刻、紀錄及編撰等民族技藝文化活動。

()原住民族青少年、老人、婦女及其他社會教育活動。
()本所就同一申請單位之申請,一年補助一次為原則。

四、 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第三點第一款之活動,補助上限為三萬元。

()第三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活動:補助上限為二萬元;申請之單位應自行編列自籌款,其比例不得低於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本所對活動之補助,依本所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但就獎金、獎品、紀念品、摸彩品、服裝等不予補助。

()凡特殊重大活動經檢附活動計畫書送本所審核經專案簽准之全鎮性活動,不受上述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但補助金額不得逾活動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五、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時間: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單位於活動開始一星期前向本所提出申請。

()第二點規範之團體(除本鎮輔導之原住民部落豐年祭團體,按年度預算編列所需經費不另提出活動計畫辦理,但核銷程序同第七點第一項第1款及第4(成果照片)辦理核銷作業)辦理活動提出申請經費補助案,
須檢具計畫書及申請補助之函文送本所審核。

()申請補助計畫:

1.內容應包括目的、主()辦理單位、時間、地點、參加對象活動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2.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及備註(說明規格用途相關資料)。

3.受補助單位預算分配表:各單位名稱、補助金額、預算百分比及備註。

()辦理研習或講座等補助申請:請檢附課程表、活動流程、講師名冊及招生報名表等。

六、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申請單位是否依所提送計畫辦理活動。

()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逹到計畫之目的。

()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經核准之補助案,受補助單位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時,應重新向本所提出申請。

()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置標明玉里鎮公所補助字樣。活動結束後,應將執行情形及附日期之各項宣導資料活動照片等函送本所,作為爾後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

七、 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

()原始憑證核銷:

1.領據(A4紙張)-茲收玉里鎮公所補助(團體名)辦理「活動名稱」活動經費新台幣…元整。此致玉里鎮公所,具領人:(組織全銜、圖記(單位章)、單位統一編號、行庫名稱及帳號)負責人章、會計章、出納章。

2.玉里鎮公所補助經費收支明細表。
3.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內含核定公文、簽到簿、原計畫、活動成果
  報告表及成果照片)。
4.發票及收據-收據專用章及負責人印章。
5.個人薪資所得-印領清冊(姓名、身份證字號、金額、地址、印章、
  時間及日期)。
6.所附各式憑證用印章(發票、收據、領據核章)務必清楚。
7.憑證上修改務需協會負責人核章。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及經費收支明細表等(格式如附件)函送本所核結。

八、 督導及考核:

()受補助單位未能依執行計畫、變更計畫,如有變更或延期應事先函文本所備查。

()辦理完竣後未依規定一個月內提送成果報告書及相關經費憑證辦理核銷作業,本所得作為下次審查單位申請補助參酌之依據。

()上述如因故致無法辦理完竣,應函文至本所備查,經查如不屬實本所將取消補助經費。

()補助經費如有涉及財務或勞務之採購,受補助單位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本要點受補助之團體,應按指定用途使用之,本所查核經費運用及相關支出憑證是否符合規定,倘發現有成效不彰、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違反法令或虛(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份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九、 本要點應於本所資訊網站公開。

      本所對補助案件,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資訊,應按季於本所資訊網站公開。但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免予公開。

十、 本要點經陳 鎮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