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健全本所裝設之錄影監視系統管理,以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特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錄影監視系統係指本所編列預算及上級政府機關補助裝設之安全維護設備。
第三條 錄影監視系統攝錄之影音,係指本所針對特定標的或所轄處所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之資料(以下簡稱影像
資料)。
第四條 錄影監視系統設備裝置於他人建築物上,或電桿、路燈桿、交通號誌桿等有關處所,應事先取得所權人或主管
機關之同意。
第五條 錄影監視系統設備應取得合法電源,非經同意不得擅自接取他人電源使用。
第六條 錄影監視系統應為業務承辦人負責保管,其所攝錄儲存之影像資料,承辦人應妥為保管並予保密,保存期限以
系統設定之最大容量為限,屆滿保存期限應予銷毀。
影像資料除依法令或契約之行為外,不得任意借閱。
第七條 所內人員因前條第二項原因需調閱並複製影像資料時,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承辦人提出申請,經陳報 鈞
長核可同意後,由研考設專簿(如附件二)登記管制。
民眾或其他機關有調閱或複製影像資料必要者,得向承辦人提出申請,經相關程序後由承辦人陪同取閱,如發
現有作為證據之資料者,承辦人除提供申請人複製檔外,應自行保留一份並保存一年。
前項如因刑事案件需調閱者,需經警政報案程序後,由警方派員,陪同提出申請及調閱資料。
第八條 本管理原則陳奉 鈞長核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