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08月31日玉鎮行字第1040014391號令公布施行
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促進鎮政發展及提升鎮政品質,遴聘學者專家、賢達人士或社會仕紳擔任本所鎮政顧問,以廣納鎮政建言並備供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為本所行政室。
三、鎮長得遴聘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鎮政顧問:
(一) 在學術或專業領域堪任鎮政專業諮詢之學者專家。
(二) 曾服公職或曾任民意代表而熟悉鎮政。
(三) 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主管職務,且能提供具體鎮政建言。
(四) 其他熱心鎮政工作、從事社會公益或對鎮政有貢獻,並堪任鎮政諮詢。
四、鎮政顧問之任務如下:
(一) 參與鎮政顧問會議,提出鎮政建言。
(二) 接受本所各課室諮詢,提供鎮政諮詢意見。
五、鎮政顧問會議視鎮政需要由主管單位不定期召開,並得邀請本所相關課室派員列席。必要時,得以實地參訪方式進行。
六、本所各課室得就重大鎮政議題,邀請相關鎮政顧問進行諮詢或討論。
七、鎮政顧問任期與鎮長任期一致,期滿得續聘之。
八、鎮政顧問於聘任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解聘:
(一) 涉及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二)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 擔任各級民意代表。
(四) 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專任有給之職務。
(五) 因重大事故影響本所聲譽。
九、鎮政顧問為無給職,但得視實際出席情形,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