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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玉里鎮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 資料來源:玉里鎮公所

花蓮縣玉里鎮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264玉鎮行字第1020009108號令發布

 

第一條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執行玉里鎮(以下簡稱本鎮)災害防救會報事務,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花蓮縣玉里鎮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辦公室辦理事務如下:
一、
本鎮災害防救會報事務之推動。
二、本鎮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之研擬、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之推動。

三、本鎮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之災害防救措施執行之督導。
四、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研擬。
五、災害防救相關法規訂修之建議。
六、災害預警、監測、通報系統之協助督導。
七、災害整備、教育、訓練及宣導之協助督導。
八、緊急應變體系之規劃。
九、災後調查及復原之協助督導。
十、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十一、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政策研擬及業務督導事項。

第三條

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承鎮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民政課課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民政課災害防救業務主辦人員兼任,執行本辦公室事務。

第四條

本辦公室依災害種類設四組,由業務所屬課室負責,辦理各該種類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各組置組長一人,由課長兼任,幹事若干人,由組長就各該課室現職人員簽報本辦公室主任兼任,分組如下:
一、風災、震災災害防救組:民政課。
二、水災、旱災災害防救組:建設課。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防救組:農業課。
四、部落防災組:原住民行政課。

第五條

為推動本鎮防救災業務,本辦公室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辦公室推動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本所各相關課室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

第八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