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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玉里鎮玉水圳臨時攤販集中區場地使用管理費及清潔服務費收費標準

  • 資料來源:玉里鎮公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玉鎮行字第1040022334號令公布施行

第一條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玉水圳臨時攤販集中區(以下簡稱集中區),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爰依據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集中區,指民國七十七年因市場改建於玉水圳安置攤販之集中區。

第三條   本標準場地使用管理費及清潔服務費徵收對象為使用集中區之攤商。

第四條   場地使用管理費及清潔服務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場地使用管理費:以實際使用面積計收使用 費按月繳納,算式如下:當期土地公告現值X實際使用面積X百分之五/12。

二、清潔服務費:每攤每月新臺幣三百元整。

第五條   場地使用管理費及清潔服務費應於每月限繳日期前繳清,逾期繳納時,按下列各款規定加收滯納金:

一、逾期五天以上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一。

二、逾期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五。

三、逾期在二個月以上者,每逾期一個月照欠額遞加百分之五,但加收之滯納金總額不得超過欠繳租額。

第六條   本標準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