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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要點

  • 資料來源:玉里鎮公所

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保障員工之生命、身體及安全,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4條規定,設置「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要點所稱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係指本所員工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周知。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員工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四、本小組置委員12人,由民政課課長、財政課課長、建設課課長、農業課課長、原住民行政課課長、行政室室主任、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環保暨殯葬管理所所長、市場管理所管理員、鎮立圖書館管理員兼任之;並由秘書擔任召集人。

五、本小組之會議視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擔任主席,另外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委員互推1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議事之幕僚行政作業由人事室主辦,其他單位協辦,決議及權責分工事項由各課室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執行。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九、各課室對本所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之推動,應依權責分工表(如附表)確實辦理。

十、本要點奉 鎮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