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9月17日原民土字第1030049115號函,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10月20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300305720號函辦理。
二、 查花蓮縣吉安鄉民眾陳君申請案地國有土地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一案,前經送請公產機關審查。
三、 惟依據前揭國有財產署函文及委託管理國有非公用土地清冊所載,旨揭土地前有黃○裕君之占用紀錄,核與現申請人陳君不符,致生申請人資格疑義。
四、 因該歷史占用人黃○裕君之占用範圍現已不明,且無從聯絡協尋,致使本案無法確認其占用關係。
五、 為釐清相關疑義,俾利賡續辦理後續初審作業,爰辦理公告排除占用現況。
六、 為利本案後續審核及避免行政程序遲延,本所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檢附公示送達公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