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案更正原公告內容如下:
(一)公告事項第三項「公告期間」:
1、原列文字:自115年8月13日起至120年8月13日止。
2、應更正為:自115年8月13日起至120年8月12日止。
(二)公告事項第7項:
1、原列文字:經登載於西拉雅族民族成員名冊者,得持本府核發之登載證明函,至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依本法規定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並登記西拉雅族民族別;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規定辦理。
2、應更正為:經登載於西拉雅族民族成員名冊者,得持本府核發之登載證明函,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依本法規定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並登記西拉雅族民族別;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