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日期:111年7月1日起111年8月31日止。
二、申請資格:
申請人年齡 |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已成年。
- 未成年已結婚。
-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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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住宅持有狀況 |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認定方式詳下表1) |
申請時是否接受政府住宅補貼 |
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 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 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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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及財產 |
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 |
三、檢附資料:
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書件,向主辦機關申請:
- (一)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
- 出租人姓名。
- 出租人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統一編號。
- 承租人姓名。
- 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租賃房屋地址。
- 租賃金額。
- 租賃期限。
- (二)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但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費用之帳戶。
- (三)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 (四)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弱勢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認定方式如下表)。但主辦機關得依據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協助認定。
四、申請方式:網路申請(請點選下列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