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業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以農金字第1125064284號
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總說明及條文內容。
二、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附加費用及分配比率如下:
一、行政管理費用:保險費百分之十,其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二、農險基金系統建置及維運費用:保險費百分之十。
保險人於同一期作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