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應檢附之資料: 1. 遺產稅申報書乙份,申報書應加蓋\納稅義務人或代表人私章。 2. 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國稅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3. 死亡人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各乙份。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另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4. 繼承系統表。 5.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拋棄書,如係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含六月五日)死亡之案件,應另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6. 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債權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遺囑或經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債權人之身分證明等。 7. 委託他人申報之案件,應檢附委託書。 8. 死亡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經於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9. 補報之案件,應檢附之資料與原申報案件相同,並應註明以前各次申報年度及收案編號等。 (二) 其他申報事項應檢附之資料: 1. 申報座落外縣市土地,應檢附死亡日之土地現值證明。 2. 申報房屋遺產,應檢附死亡當期房屋稅單影本。 3. 再繼承案件,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或依比例扣除者,應檢附稽徵機關發給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 4. 申報債務扣除應檢附債權人出具迄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清償之證明。 5. 遺產捐贈與政府、公有事業,及已依法登記設立且符合行政院規定之財團法人,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應檢附受贈人受贈同意書。 6. 主張扣除應納未納稅捐,應檢附迄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繳納之證明文件。 7. 申報農地扣除應檢附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無訂立三七五租約證明、分區使用證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