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各村里核發「證明事項」計有十七項如下: 1. 法院公證授權書。 2. 日據時期徵召海外生死不明證明。 3. 無謀生能力證明。 4. 擁有農機證明書。 5. 失?人口證明。 6. 依賴薪津維持生活證明。 7. 役男有其他重大事故證明書。 8. 役男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9. 役男入伍前後結婚證明。 10. 役男直系血親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11. 身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證明。 12. 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證明。 13. 採取沿海少量砂石證明。 14. 飼養家畜、家禽頭(隻)數量證明。 15. 公務員住屋災害證明。 16. 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證明。 17. 無力繳保費但需住院醫療者清寒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