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可申請緩徵」懶人包1份,惠請協助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按107年6月28日修正發布之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應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戶籍
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緩徵,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二、為廣為周知前揭辦法修正後之相關規定,保障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受教權益,本署製作旨揭懶人包1份,請惠予協助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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